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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资银行的阴谋

发表时间:2025-10-22

在法国东方汇理银行的推动下,1913年,中法合办的中法实业银行(Banque Industrielle de Chine)成立,总行设于巴黎,依据法国法律组建,在中国北洋政府工商部注册。法方发起人为裴诺德和塞利尔,两人分别是东方汇理银行分行的经理和出纳主任;中方发起人为袁世凯政府财政、外交两部的王克敏、周自齐等。

馆藏1913年中法实业银行股票

在资本构成方面,中法实业银行发起资本额定4500万法郎,分9万股,每股500法郎。其中三分之二(计3000万法郎)由法国资本家认购,其余三分之一(计1500万法郎)由中国北洋政府认购。中国政府所认“股款系由法国资本团承借,代为垫付,初次计垫付股本三百七十五万法郎”。中法实业银行股份分为创办股和普通股,创办股计3000股,规定其利益永无更易,股数也永无增减,每股有6票之权;普通股计8.7万股,每10股方有1票之权。

根据银行章程,中法实业银行如果增资,“中国政府于添招之股份内有占三分之一之权。”1913–1921年,中法实业银行额定资本增至1.5亿法郎,其中中国北洋政府认购5000万法郎,资本实收达7500万法郎。这时期,中国政府先后有三次附股活动,合计为2955万法郎。组织管理方面,中法实业银行董事团作为全行管理机关设于巴黎。据记载,当时中法实业银行董事团董事中,中法各有11-12人,常务董事各1人。中方董事由官方指派,其中之一为驻法公使,其他几位不常驻巴黎,每次会议时多数中方董事不能亲自出席。中法实业银行设营业局于北京,按照董事团所委托之职权,督理一切营业事宜。营业局职员共有3人或6人,中国人占三分之一,由中国政府派定,外国人占三分之二,由巴黎董事团举定。

该行章程还规定:“凡关于股票之转售、董事团之组织、各股东在大会内之权利、董事团之权限、查账员之委任、股东大会之招集、簿记之设立及检查等事,本银行皆按照法国之法律及习惯而行。”这一规定的结果是,整个银行的人事调动、行政设施及业务管理的实权,皆集中于法人之手。对此,当时有论者明确指出:中法实业银行“章程之规定,业务经营甚为繁博。盖其性质为银行,而其目的则着眼于我国各种利权也。”

中法实业银行在华广泛设立分支机构,发行的钞票包括银元票1、5、10、50、100、500元等六种,严重紊乱了中国币制。

1921年7月,中法实业银行因巴黎总行投机失败而歇业,当时该行所发钞票及债务均停止兑付,“曾一度给在华外资银行造成冲击,导致一些外资银行经营出现困难。”1923年,中法实业管理公司成立,负责处理该行歇业后的各项事务,大约用了两年时间,该行债务基本清理完毕。1925年,在改组中法实业银行的基础上,中法工商银行成立,总行仍设于巴黎,资本额缩减为1500万法郎,“虽仍名为合办,但中国的资本已不见踪迹”中法实业银行名为中外合资创办,部分资本由晚清或北洋政府提供,实际上由对外借款抵充或外人代为垫付等,且依据外国法律开展营业活动,银行经营管理实权掌握在外人之手,被认为“无论是从所有意图、还是所有目的来看,均属于外国银行。”

(节选自:

蒋立场:《近代中国的中外合办银行(上)》《中国金融》2016年第12期。)

责任编辑:岭南金融博物馆